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双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鸿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杰义,丹东市法研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66号2203室。
法定代表人:于元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台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950000元及利息、聘用诉讼代理人费用80000元、案件受理费2696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已自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有硅矿石、煤、碳原材料,并在位于宽甸××自治县长甸镇××村有无照厂房、办公楼及生产设备,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预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300万元的工业硅,但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不申请对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述查封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丹东农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存款账户,账号分别为34×××12、20×××43,本案已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投资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1561960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刘 君
执行员 刘志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