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双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鸿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杰义,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台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复兴村庙沟组56号。
法定代表人:赵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8)辽06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12666元及利息,诉讼代理人费用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7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厂区内有硅矿石等生产原料、无证厂房及无证办公楼,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有5台车辆,其中两辆已注销,剩余三辆属违法未处理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另外,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两台大型设备。但对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车辆、房产、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2312666元及利息,诉讼代理人费用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74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生产原料及厂房、办公楼。另外,申请执行人对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设备不要求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无银行存款、其他车辆、房产、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徐勇超
执行员 马会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