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异18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双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鸿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革,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太平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三街六纬**楼。
法定代表人:程秀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在本院执行丹东市太平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典当公司)与张勇、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硅公司)、刘立彬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仲裁一案中,异议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电力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对执行拍卖交付被执行人凯隆硅厂房、办公楼及机器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隆电力公司称,华隆电力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2日,该院裁定查封凯隆硅公司厂内堆放的硅矿石、煤、碳原材料,预查封凯隆硅公司价值300万元的工业硅,查封凯隆硅公司位于宽甸××自治县长甸镇××村的无照厂房、办公楼及生产设备。因凯隆硅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辽0604执64号之一执行裁定、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辽0604执6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然有效。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隆电力公司已经查封的凯隆硅公司的全部财产予以执行拍卖,并以流拍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损害了华隆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使华隆电力公司遭受经济损失340多万元无法挽回,故请求中止对凯隆硅公司厂房、办公楼及机器设备的拍卖交付,由华隆电力公司参与分配。
本院查明:太平洋典当公司与凯隆硅公司、张勇、刘立彬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太平洋典当公司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辽0624执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凯隆硅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厂房、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电炉(含附属设施设备)变电配电设施设备(含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电缆)起重机(天吊)地磅、环保除尘设备设施等,全部生产设施设备(详见附表)。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丹仲裁字(2016)第30号裁决:一、凯隆硅公司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太平洋典当公司两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二、太平洋典当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同日,该委又作出丹仲裁字(2016)第31号裁决:一、张勇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太平洋典当公司六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4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450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发生的利息;二、凯隆硅公司对张勇于2014年8月15日、2015年6月2日两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三、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太平洋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详见辽东评报字[2018]第202号评估报告、辽东房估字[2018]第128号评估报告、辽东评报字[2019]第039号评估报告),并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辽06执恢33号执行裁定:拍卖凯隆硅公司占用、使用及所有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辽东评服[2018]第202号评估报告、辽东房估字[2018]第128号评估报告、辽东评报字[2019]第039号评估报告)。2020年7月10日,本院作出《拍卖公告》:“本院将于2020年8月10日10时至2020年8月11日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本院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大平洋典当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接受上述财产抵顶相应债权。202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辽06执恢33号之二执行裁定:将凯隆硅公司占用、使用及所有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辽东评报字[2018]第202号评估报告、辽东房估字[2018]第128号评估报告、辽东评报字[2019]第039号评估报告)作价24382560元,交付太平洋典当公司抵偿执行款24261560元、评估费121000元,上述涉案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太平洋典当公司时起转移。
另查明:华隆电力公司与凯隆硅公司、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辽060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一、凯隆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华隆电力公司231.2666万元,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1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131.26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凯隆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华隆电力公司聘用诉讼代理人费用10万元;三、丹东北方模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该院作出(2018)辽060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一、凯隆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华隆电力公司195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凯隆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华隆电力公司聘用诉讼代理人费用8万元;三、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隆电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辽0604执64号执行裁定、(2019)辽0604执65号执行裁定:一、查封凯隆硅公司厂区内堆放的矿石、煤、碳原材料,查封期限三年;二、预查封凯隆硅公司生产的300万元的工业硅;三、查封凯隆硅公司所有的位于宽甸××自治县长甸镇××村的无照厂房、办公楼及生产设备,查封期限三年。后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辽0604执65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辽0604执6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经查,本院依据太平洋典当公司的申请对拍卖凯隆硅公司财产的执行查封在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在后,属轮侯查封,故本院拍卖首封的财产,并无不当。
华隆电力公司要求参与分配的异议请求,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案中,被执行人凯隆硅公司为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故华隆电力公司要求参与执行分配,无法律依据。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卢国华
审判员 徐 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安妮
书记员王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