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461号之一
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双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鸿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革,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赵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电力)诉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信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华隆电力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隆电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华隆电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代生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人民陪审员  由 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黄庚宇
书 记 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