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61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104407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