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松,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才,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1044070元,已执行27250.01元,未执行101681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查控,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再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也未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