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书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松,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613民初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