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341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牧野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01月21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书庆,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7818759G。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8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6948.6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3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从被执行人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8210元,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存款2807.15元,共计执行到位金额为21017.15元。被执行人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担的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已履行完毕。
4、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728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8)豫0728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苑书昌
审判员  程国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