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156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南城区纬二路北侧学府花苑**楼**。
被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兴时路**。
法定代表人:韩翠兰,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时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