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有琴,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达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剑,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与中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1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中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3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中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13执105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邓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