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874号 申请人: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东龙角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市天桥区药山街道二环北路洋涓社区**工业园16-E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50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