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872号 申请人: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东龙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3450740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市天桥区药山街道二环北路洋涓社区**工业园16-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94NXYL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50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闻至燏 书 记 员 杨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