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240号 申请人: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EQHE24。 法定代表人:张安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泊头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PDDBL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翰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0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2R7K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山东翰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山东翰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19693.04元予以保全或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山东翰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予以保全或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1#***寓楼项目予以保全,保全价值9919693.04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山东翰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19693.04元予以保全或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山东翰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予以保全或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1#***寓楼项目予以保全,保全价值9919693.04元。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