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584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5号路(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724380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EQHE24。
法定代表人:张安省,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泊头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PDDBL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东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东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