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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00号 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东新华书店仓库院内。 经营者:***,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 法定代表人:张安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县。 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1,804.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804.41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1,629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