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00号
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东新华书店仓库院内。
经营者:***,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
法定代表人:张安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县。
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1,804.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804.41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1,629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