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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东新华书店仓库院内。 经营者:***,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 法定代表人:张安省,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7300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1,804.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