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东新华书店仓库院内。
经营者:***,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
法定代表人:张安省,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合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7300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1,804.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一洋(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