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88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