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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鹏兴建材租赁站、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064号 原告:瑞丽市鹏兴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委会允当村(***理厂)。 经营者:***,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安省,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21-1-22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瑞丽市鹏兴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张安省、**及第三人一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瑞丽市鹏兴建材租赁站、***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鹏兴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瑞丽市鹏兴建材租赁站、***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