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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凡石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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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2民初6068号
原告:沈阳凡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3-5-2)。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海,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宇,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校行政办公室副主任,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沈阳凡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39,29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多媒体录播及阅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施工现场,安装工程竣工后,经采购单位意见,采购主管部门意见,财政局意见,三方均同意验收合格,于2018年12月28日签署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付50%,第二年同期付30%,第三年同期付20%”方式给乙方结算货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1,678,590元。从2018年12月28日至今甲方一直未支付货款,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货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但终努力无果,无奈在2019年1月21日向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递交催款函”要求7日内支付货款”,以便于春节前给员工开工资,一个月过后终究不予回应。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暂时无力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如约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条件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付50%,第二年同期付30%,第三年同期付20%”,本案原告为被告供货总金额为1,678,590元,2018年12月28日该笔货物经被告验收合格,因此按合同约定被告现应给付原告50%货款。因剩余50%货款未到付款期限,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本院准予,同时应将原告交纳的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费退回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凡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39,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4元,由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负担6,096元,余款3,898元退回原告沈阳凡石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利利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王湘婷
书记员王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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