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1627号
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98517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