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164号
申请人:广州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39号迅发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市场二层W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44860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西约岐健村一号之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9851751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49.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49.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8.50元,由申请人广州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