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海法执字第57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一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作熙、***,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245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23C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清付工程款924482.0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广东日之泉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23C01、23C05房、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343-380、201-274号房、广州市海珠区玉泉街7-13号[单]B1262-B1263、B1268-B1269、B1280、B1292、B1308-B1311(子母车位)、B1314-B1315(子母车位)、B1317-B1318(子母车位)、B1330-B1331、B1342(子母车位)、B1345、B1354-B1355、B1281、B1291、B1313(子母车位)、B1316(子母车位)、B1343、B1344、B1346、B1358、B1359车位、被执行人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115-117、119、121-123、125-139、141-146、149-151、153-158、160、102-104、109-113、302、307、312、314-316、318-341房,上述房屋均被东莞第一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粤A×××××、粤A×××××、粤A×××××小型汽车,上述汽车现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另案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鉴于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经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57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