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天地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8635号

原告:新疆天地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童辉,新疆天地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新疆巴州若羌县**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秉勃,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慎雷,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天地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与被告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天地源公司诉称,天地源公司与圣地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约定:圣地公司委托天地源公司原告编制60万吨/年石棉尾料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服务报酬120000元。天地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圣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120000元,经天地源公司多次催要,圣地公司拒不支付服务报酬。现请求判令圣地公司支付服务报酬12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89.67元(利息从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6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圣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天地源公司与圣地公司所争议的《委托合同》内容涉及“特定技术问题”,即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因案涉《委托合同》及所争议的案件事实系技术合同纠纷,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海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扎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