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马树新,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暾、栾灏,系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法定代表人:迟营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街1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同,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80元,减半收取20240元,由上诉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名环
审判员  段建勇
审判员  王 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贾文震
书记员宋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