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3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法定代表人:迟营营,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村南京南街1208号(2010)。
法定代表人:王一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辽0811民初3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0000元的冻结或者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钰中
审判员  王洪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