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团,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任,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章兴华,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审被告: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章兴华因与原审被告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桥公司、章兴华于2017年2月2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上诉人***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在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足额缴纳上诉费用,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其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金桥公司、章兴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按要求缴纳上诉费,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章兴华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96.54元(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93800元,章兴华已预交17996.54元),减半收取55898.27元,由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900元,章兴华负担8998.27元,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预交的236.56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王 芬
审判员 秦岸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