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81民初603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祥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元,减半收取2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艳

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