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81民初603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祥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元,减半收取2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艳
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