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与杭州烨烁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615号
原告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153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红垦变电站旁。
法定代表人朱月兴。
委托代理人曹树杰,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烨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联三村(联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9554447F。
法定代表人汪金英。
委托代理人谢朱良,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烨烁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烨烁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烨烁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瞿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