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14号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洪家潭166号。
法定代表人:严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罡,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善缘市集实业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迎宾路(电影发行放映公司4楼401号)。
负责人:徐黎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善缘市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杭州苏歌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商城中路万商汇3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威,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农场红垦变电站旁。
法定代表人:朱月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善缘市集实业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杭州善缘市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苏歌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公司的部分股东,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于该案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原告所诉请的民事权利,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如原告的诉请未纳入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