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开发区腾飞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华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