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井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12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