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恢121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华冠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732084422F。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
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822759-2。
法定代表人:田钢。
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业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MA6Y21KH-9。
法定代表人:田钢。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3952号、(2020)粤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冻结、查封以人民币97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信主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谢子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