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华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2084422F。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
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22759-2。
法定代表人:田钢。
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21KH-9。
法定代表人:田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402民初139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房产、土地。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产权证号:(2017)渭南市不动产权第G0177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信主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子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