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0981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金。
被执行人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铜山区三堡镇胜阳林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孔庆金与被执行人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民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庆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孔庆金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徐民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张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