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3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州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文学,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爱国,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爱国、徐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
一、到本市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
二、到房管、车管、工商及土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铜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义
执行员***
执行员孟曙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