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3296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热电厂南北京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天一宾馆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