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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因与某某、某某、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终字第2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三堡镇胜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明。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程叶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