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3216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店镇小湖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交通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