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2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聚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缙云县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潘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缙云县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