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财保5号
申请人:苏州盛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Wu。
申请人苏州盛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资产状况不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盛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科明
书 记 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