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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10539号
原告: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吉孟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宝才,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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