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25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吉孟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宝才,经理。
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申请,本院于诉前的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25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忠国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