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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宝才。
被执行人:山东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万达广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曰娥。
被执行人:济南开发区星火科学技术研究院,住,住所地山东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楼1-171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万志萍。
本院在执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星火科学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爽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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