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6民初1754号
申请人: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津县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喜祥。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号。
负责人:任动飞。
申请人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保函号为:PZDM20184107000000032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新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