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2682号
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喜祥。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垂晓。
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7元,减半收取计65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