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与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1945号
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喜祥。
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
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格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