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光防水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法律文书(稿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光防水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深圳市富光防水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二初字第2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商品房位于深圳市盐田区辖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欢飞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