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光防水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光防水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安国。
上诉人深圳市富光防水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安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商品房位于深圳市××区辖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