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2502民初1327号
原告锡林***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东制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彩田路富景大厦中座1708#。
法定代表人韩致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锡林***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且产品加工地也在深圳市,被告认为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控制逆变一体机购销合同》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到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伟红
审 判 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邓 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