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门大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051115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长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003212762E。
法定代理人:丁某,系该镇镇长。
被告:天长市美丽乡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大楼A-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2KBW9C。
法定代理人:叶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天长市美丽乡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4元,减半收取计5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江立龙
人民陪审员程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